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经济与管理学院学生请假制度(修订)

2019.10.28 14:32

为促进教学秩序正常进行,严格学生请假制度,学院根据《大学生手册》相关规定,结合经济与管理学院具体工作实际,特制订此暂行办法。

1. 学生请假必须本人事先向辅导员提出申请,事后一律不予补假。

2. 学生请假需填写《经济与管理学院学生请假证明》。无辅导员签字(三天以上需副书记签字)无效。请假七天以上需报教务处审批。

3. 请假期间有课的,学生须先行联系任课教师说明情况,确认任课教师给假后再找辅导员办手续。

4. 因病请假的,应持医院相关证明。

5. 请假离开学校的,家长须向辅导员说明情况,征得辅导员同意。学生离校后必须保持通讯方式畅通,并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。

6. 请假期满后返校,必须第一时间跟辅导员销假。未按期返校者,视为无故旷课。

7. 《请假证明》仅对早操、晚自习、晚查寝等有直接效力;对于上课,只证明事由真实,任课教师给假与否由任课教师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决定。

8. 因实习请假的,依此规定办理,需附相应实习请假表格及相应老师许可的实习证明材料。

9. 如果以虚假、伪造理由骗取《请假证明》,一经发现,撤销《请假证明》,给予通报批评处分,取消该生该学期一切评奖评优资格。

10. 本规定最终解释权在经济与管理学院学工办。

经济与管理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

2018年9月17日